10、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上报信息存在虚报、瞒报等不实情况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十七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由本会和分支(代表)机构共同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应交回批复成立文件和印章等,并由本会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分会或专委会,办事处或代表处)成员由分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会员等组成,实行协商邀请制。一般设分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1-4名(具体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定),其他成员若干。分支(代表)机构可适当聘请顾问、名誉主任等,聘请时需对受聘人的资历水平作综合考量。
第二十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年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会议纪要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有关规定的分支(代表)机构和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按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入会,会员退会自由,会费收取依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另设会费标准或私自违规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会费收支应有详细记录,公开透明,坚持量入为出,合理高效使用,不得在会员或领导成员中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凡涉及全省性活动,必须向本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方案,并经本会批准并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活动情况、会员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学术成果等,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