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其他无法按相关规定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四条 内部解决办法
(一) 会议召开过程中由于理事间矛盾及看法相悖导致会议无法进行的,由监事履行监督义务,主张矛盾双方召开闭门协商会议,就双方存在的矛盾点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友好协商;
(二) 由于理事不配合或拒绝执行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由不配合或拒绝执行理事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阐明拒不配合原因;无故拒绝或不配合的,参照本制度外部解决办法;
(三) 由于会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
(四) 经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投票通过涉及到不参会理事的罢免和增补事项,当事理事拒绝执行的,由新一届理事成员草拟相关事项说明并公示,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如理事有触犯法律情况发生,根据《章程》中规定,其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其余理事草拟相关事项说明并公示,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外部解决办法
需外部力量介入的情况:(一)上述内部解决办法无法解决矛盾的;(二)当本会内部管理混乱,长期、大量的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解决办法:(一)当本会在内部治理方面出现重大纠纷矛盾且无法调和的,需借助中立专业的第三方力量开展矛盾调处和化解工作。此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其他慈善组织、登记所在地政府单位等。(二)本会可以主动向登记主管部门寻求帮助,请求指导化解矛盾。如果内部纠纷矛盾还是不能有效化解,而且纠纷矛盾可能涉及到违法违规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可能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或者通过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解决。(三)本会内部治理方面有重大矛盾且不主动寻求化解方法任由协会正常工作不能开展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约谈方式,召集或者约见相关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督导社会组织恢复运行秩序。
本办法由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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