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单位是经国内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背景和理由、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划等内容;
2、主要人员简历和情况介绍;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字盖章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1、由发起人向本会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
2、秘书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3、公布《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关于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核准成立:
1、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的;
6、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本会秘书处审议后,由本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度不得变更超过1次。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