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代表)机构是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缀冠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批复成立文件中的名称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任何场合更改使用其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外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须严格遵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围绕本会的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向各分支(代表)机构派出监事成员。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本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发文,须报本会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为加强工作的规范化,本会秘书处按相关规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并提出意见。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与撤销,须由秘书处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经费和活动情况在本会接受年度检查时一同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带领广大有志于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第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协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本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的志愿者;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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