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1号经2025年9月1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1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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