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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5-11-04 | 1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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