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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10-30 | 9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依法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注销工作,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组织注销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社会组织注销适用。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9月21日


社会组织注销指引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业务。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终止或者将住所迁往中国境外的,可参照本指引办理注销;本指引实施前已迁往境外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参照本指引的规定简化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下称社会组织)终止,一般需经历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一、社会组织注销事由


  社会组织因自愿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而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愿解散。指基于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解散。解散的情形通常包括: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自行解散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等。慈善组织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具有《慈善法》“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情形的,也应当解散。


  (二)被强制解散。指社会组织因被撤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书而解散,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合并或者终止而解散。社会组织被强制解散的,无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社会组织清算流程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组织解散进入清算程序,除合并的情形外,社会组织的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组织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社会组织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成立清算组


  1.自行清算。社会组织清算组成员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鼓励邀请具备审计、财会、法律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参加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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