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组织合并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因合并解散的,可以不用清算。被合并的社会组织应当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申请注销登记时可以简化提交注销材料。社会组织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社会组织承继。
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的特别规定
(一)自愿解散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自愿解散的,应当依据本单位有效的章程(管理文件、合伙协议等)履行内部程序作出决议。
(二)清算组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的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不少于2人。
(三)负责人规则适用
本指引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
(四)剩余财产处置
根据《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管理文件、合伙协议等)的规定用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无法按照章程(管理文件、合伙协议等)的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