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清算。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职责
社会组织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社会组织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会组织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三)发布清算公告
社会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社会组织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清算组成立日期、公告期起止日、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社会组织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社会组织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开展清算工作
社会组织清算组在清理社会组织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社会组织清算组根据职权依法开展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主张社会组织债权,清偿社会组织债务等,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报告。
(五)处置剩余财产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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