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会 员 查 询
会 员 申 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10-30 | 9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社会组织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六)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工作结束后,社会组织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后报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七)申请清算审计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委派注销清算审计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委派第三方机构进行注销清算审计并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一)申请注销登记


  1.自行申请注销。社会组织自行申请注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申请书、解散决议(拟迁出境内的国际性社会组织,提供迁出境内的决议)、清算公告、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清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社会组织)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终止的行业协会商会,还需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的终止方案。


  2.代为申请注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除提供自行申请注销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出具的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函件。


  (二)完成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自行申请注销、代为申请注销的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等,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社会组织完成注销登记后终止。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特殊情形申请指引


  (一)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成立条件或者无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社会组织因会员(代表)、理事丧失资格、失去联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社会组织成立条件或者达不到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相关会议的条件,无法作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材料:1.社会组织经履行内部适当程序(如经会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行政党组织联席会等讨论通过,或者以适当方式征得剩余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同意等)形成解散和组成清算组的决议;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拟解散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3.公告期满后无法召开相关会议的说明;4.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对若存在骗取注销登记等行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公告
更多>>
活动
更多>>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