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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10-30 | 9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情形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根据章程规定在决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组的会议上,明确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的决议,申请注销登记。


  (三)社会组织银行账户被冻结、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


  社会组织因长期不活动、证书过期被商业银行冻结账户导致清算困难的、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的,如向商业银行提出账户查询、解除冻结状态,或者办理税务注销,需登记管理机关协助的,经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协助。


  (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章遗失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遗失的,可以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补充材料:1.在决定解散的相关会议上明确登记证书遗失的会议纪要;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公告。


  社会组织印章遗失的,可以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补充材料:1.在决定解散的相关会议上明确印章遗失的会议纪要;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印章遗失公告;3.由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等共同签字的申请材料。


  (五)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登记证书、印章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社会组织应当缴回登记证书、印章,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作废。


  (六)社会组织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


  社会组织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全体负责人签署的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2.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进行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本社会组织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拟申请注销登记的说明,若违反事实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等(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3.公告期满后未有异议的说明;4.开户银行流水证明、相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申请注销登记的其他材料适当简化办理。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内部矛盾突出,运转严重失灵的;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未结案的;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程序等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应当简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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