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社会团体设立的具有专项基金管理功能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境)外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
社会团体在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
国际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过渡期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进行调整规范。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等。制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是社会团体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2001年公布、2010年修正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虽然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但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有关设立条件和程序、议事办事机构设置、负责人管理、业务活动管理等仍不健全。近年来,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运行和管理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亟待完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压实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力度,促进其规范运行。
自2025年初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以来,民政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地方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代表等对重点难点问题意见建议,书面征求34家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32个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完成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对各方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制定《办法》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坚持守正与创新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充分吸收现有制度有效内容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借鉴其他领域有益做法,着力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推进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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