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概念界定、法律地位及党建工作基本规定。明确分支机构是按照会员组成的特点或者业务范围的划分所设立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专门业务活动的机构,规定代表机构只能代表社会团体从事联络、交流、服务等交办事项;强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党建教育引导,按规定成立党组织或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原则和条件,明确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数量;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细化了终止情形(第五条至第八条)。
(三)关于内部管理和活动准则。主要规定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议事办事机构设置,负责人设置、任职和考核的有关条件和程序;规范了授权事项管理,活动管理,财务和印章管理等要求;明确了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公开、监督保障等具体要求和相关事项(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列明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主要情形及法律责任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其他事项。明确《办法》调整范围,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和国际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设置过渡期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进行调整规范(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分支机构的议事机构。目前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置了与社会团体法人相同或相似的组织架构(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使用相同的负责人称谓(如会长、副会长等),造成社会团体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主体界限和权责范围的混淆,带来管理风险。对此,《办法》草案明确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法人组织架构,可以通过召开委员会议等议事机构研究重要事项,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以引导分支机构回归本位,规范运作。
(二)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失管失控是造成社会团体违法违规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一律使用该社会团体印章,并强调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印章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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