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制度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授权管理】社会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社会团体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有权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活动管理之一】社会团体应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四条 【活动管理之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转包、委托给与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活动管理之三】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终止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会费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分支机构会费规范管理。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开具统一的会费收据,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捐赠管理】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分支机构接受捐赠行为。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或者私分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业务或者工作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由社会团体作为开户主体开立,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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