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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2-12 | 89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

民政部 

2026年1月12日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和发展需要,按照会员组成的特点或者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专门业务有关活动的机构。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在住所地以外的活动地域内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从事联络、交流、服务等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法律地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第四条 【党建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教育引导,确保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指导。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原则】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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