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查阅协会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文件,了解协会运作情况;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监事会会议上对理事、负责人的不当行为提出批评和质询,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保守协会秘密,不得泄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
(三)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利用监事身份发表个人意见;
(四)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协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协会组织、地方协会联合性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协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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