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提前征求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审核确定通知理事。会议原则上现场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但选举、罢免、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现场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常务理事会同理。理事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落实民主集中制,利益关联理事需回避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主持人确定。秘书处专人记录会议内容,会议纪要在1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经会长审核后印发并抄送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处理日常事务、筹备会议等工作,需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加强与党组织协作,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协会为理事会提供必要经费、场地支持,理事履职合理费用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党组织及监管部门监督,对履职不力的理事可进行约谈、通报,严重者罢免。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治理结构,规范协会运作,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协会及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熟悉社会团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业务;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监督能力;
(四)未在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担任职务,与协会负责人无近亲属关系;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监事职责。
第六条 监事的罢免或增补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备案。
2026-01-13
2025-09-24
2025-09-01
2025-06-24
2025-05-13
2025-04-11
2025-03-23
2026-03-12
2026-03-04
2026-03-02
2026-01-26
2026-01-23
2025-10-20
2025-10-09
2025-07-28
2025-04-25
2025-04-11
2025-03-31
版权所有 ©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www.fjcv.org)
志愿热线:0595-28881828 E-mail:fjcv66@126.com 闽ICP备17015848号-1
法律顾问: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鸿才 | 福建崇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文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