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十二条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经提醒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收回原会员证,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办法,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为本会或公益协会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本会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按届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一条 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本会秘书处员工工资、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