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且为奇数。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列席)、理事组成,可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2。
第五条 理事候选人由分支机构推荐,3名以上现任理事联名提名,或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理事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为协会正式会员,在行业内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热心协会工作,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及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单位理事代表原则上为法定代表人,调整需提前书面通知协会备案。
第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最长5年,可连选连任,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比例不少于1/3。
第八条 理事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本制度,或因工作变动等无法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审议可暂停或罢免其资格。理事辞职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筹备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决定授权范围内的会员吸收或除名及办事机构日常管理事项,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1次。有1/3以上理事联名、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提议,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需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秘书处负责会议筹备,包括议题征集、材料准备、通知及会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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